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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贸然敞开尚不完善的“安乐死”大门

第5届 

红网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 选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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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贸然敞开尚不完善的“安乐死”大门


■ 袁跃(中国人民大学)



——本文系红网第五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比利时残奥冠军费福尔特做出决断,在自己家中服下医生开出的安乐死药物,结束了40岁的生命。自14岁确认患有脊椎疾病以来,她已与病魔斗争了26年;在瘫痪与癫痫症的双重折磨下,这位女士依靠着自己的意志力和体育精神,获得了2012年伦敦残奥会金牌及2016年里约残奥会的多枚奖牌。(10月24日 央视网)


此事一出,引起了国内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激烈讨论。支持在当代中国推行安乐死的人们认为,人应该被赋予自主选择生或死的权利,更何况病痛本身已经到了让“意志坚定”的奥运冠军都无法忍受的程度。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表示理解。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我们的确可以被赋予这种选择生死的自由。但现实条件是否已经到达能够让我们敞开死生大门的程度,还需我们进一步讨论。在调查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推行安乐死还为时过早,贸然追寻“生死自由”怕只会引起更大程度的伤害。


一方面,当代中国尚不具备实行安乐死的成熟条件,贸然推行之后会带来无法避免的弊端。安乐死的重要条件,是病人“确实无法治疗”且“有强烈的求死意愿”,而这两者的判定在当代中国,都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当今中国社会福利、医疗保险发展不健全,一部分人选择“安乐死”并非出于根本意愿而是迫于无奈。如若在这种情况下推行安乐死,无疑是放任这一错误选择的口子,任由“随意性死亡”的人群愈发壮大。根据人民网调查报道,绝大多数跳楼自杀患者是肿瘤晚期的重症病人。然而,跟人们想象中的不同,让他们放弃生命的最主要原因并非癌痛和医药费,而是家属的冷落和心理上的抑郁倾向。通过这些例证我们发现,在当代中国,绝症患者的求死意愿并非来自于如费福尔特所承受的身心折磨本身,而是一些可以被改变、也应当被改变的外在因素,如经济条件和家属态度等。在这种情况下,放任“看似绝望”的人们去死,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死亡,更会导致对更本源问题的忽视与姑息。解决不了“生”的问题,干脆放人们去“死”——在这般对生命不负责任的态度下,推行“安乐死”只会令社会真正的问题被蒙蔽,只剩下本可以被避免的、无辜的生命逝去。


可能有人会反驳,为了防止“误死”,我们会设置安乐死检验机制,即会通过与求死者反复确认,确定死亡为其真正意愿再执行安乐死。我不否认,确认患者真实态度应当成为安乐死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同样地,这一程序也具有极强的蒙蔽性。做一个大胆的想象,若有一名家境贫寒、被儿女嫌弃唾骂的绝症患者要求施行安乐死,我们根本无法通过检验机制,判断其求死的真正原因究竟是单纯的病痛折磨还是其他可以被改变的客观因素。这样的例子在国外其实也早有发生:在荷兰施行了安乐死合法化后,41%的老人因医生和家属的勾结操纵更改了个人意志。因此,检验机制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在不健全条件下施行安乐死的原因动力,它只是一道闸门;在安乐死这一“堤坝”本身存在构造问题的情况下,我们更不必贸然动用其中的这一道程序。


那么,我们该以一种怎样的方式慰藉这部分确实身陷于身心痛苦之中的人呢?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发展临终关怀是较为可行的方式。临终关怀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在生理上实行姑息治疗医学,不以疾病为导向,而以症状为导向,减轻患者的痛苦,缓解其疾病的症状、延缓疾病发展。心理上对患者进行灵性关怀,对其心理、精神问题予以重视,并辅以适当的医院或家庭的护理,设立多样化娱乐活动,有针对性的沟通互动,同时对本人和其家属进行心理辅导和死亡教育。临终关怀设置的前提,是国家首先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在医改完善后,临终关怀自可以由政府和民营共同发展,形成市场化的产业。据统计,在疼痛规范化治疗下,90%以上的癌症疼痛患者3天内就可以达到无痛,另外不到10%的难治性疼痛患者,可以经过多学科会诊等手段治疗达到无痛。由此可见,临终关怀能够让患者在其生命最后一段时间无痛苦、积极地生活,提高其临终前的生活质量,而不是选择“一死了之”,通过安乐死来达到解决疼痛的目的。


我们允许生命逝去,但不是以一种无可奈何花落去的形式;我们尊重死亡,不代表我们要削弱生命本身的价值。我们惋惜每一个本不必逝去的生命,而选择不去贸然打开这个生死的关卡,用最后的劝阻尝试挽回那些并非走投无路的人。也许在未来的某一天,我也会如费福尔特一般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我希望那一天的自己,不是因为客观上那些看似无奈却本可以被改变的因素,而是因为已经做了所有让自己生的尝试,而无怨无悔输掉了与病魔的对抗、无所畏惧地选择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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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届“评论之星”: 湖南师大王艳华-

-第2届“评论之星”:华中科大于蕾-

-首届“评论之星”:山西大学王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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